【锋行链盟】香港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核心要点

香港上市公司股东(尤其是大股东、高管等)减持股份需严格遵守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》(《上市规则》)、《公司收购、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》(《收购守则》)及香港《公司条例》等规定。以下是核心要点的梳理:
一、持股变动的强制披露义务
香港对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以“跨越特定百分比阈值”为核心,要求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跨越以下阈值时,向公司及香港证监会(SFC)申报,并通过联交所发布公告:
主要阈值:5%、10%、15%、20%、25%、30%、35%、40%、45%、50%等(每增减5%均需披露)。
触发条件:无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、配售、协议转让等方式,只要持股比例跨越上述任一阈值(向上或向下),均需申报。
申报主体: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(包括一致行动人,需合并计算持股)。
申报时间:通常需在变动发生后3个营业日内向公司提交申报,公司随后发布公告(联交所网站同步披露)。
二、禁售期限制(锁定期)
为稳定股价及保护中小投资者,部分股东在特定期间内不得减持,主要包括:
IPO前股东的锁定期:
控股股东(通常指持股≥30%或能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):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;若其后出售,仍需确保上市后12个月内持股不低于30%(维持控股地位)。
其他IPO前投资者(如基石投资者、Pre-IPO股东):通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锁定期(常见6个月至12个月),部分需遵守联交所要求。
股权激励计划的锁定期:
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,通常需遵守公司设定的锁定期(如上市后1年、业绩达标后解锁等)。
董监高的额外限制:
上市公司董事、高管(“执行/非执行董事”)持有的股份,除上述锁定期外,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25%(《上市规则》第13.51(2)条)。
三、不同股东类型的特殊规则
1. 控股股东(Controlling Shareholder)
定义:持股≥30%或能实际支配公司决策的股东(包括一致行动人)。
限制:除6个月IPO锁定期外,后续减持需确保不会丧失控股股东地位(除非联交所同意);减持需提前通知公司,并可能触发全面要约(若导致控制权变更)。
2. 主要股东(持股5%以上)
需遵守持股变动的持续披露义务(跨越5%、10%等阈值时申报)。
若为“注册机构”或“专业投资者”,部分规则可能豁免,但需符合反洗钱及市场公平原则。
3. 公司董事、高管
需遵守《上市规则》第13.51A条:买卖公司股份后3个营业日内申报(“董事权益披露”),并在年报/中报中披露持股情况。
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减持(如知悉未公开盈利预警等重大信息时)。
四、短线交易限制(6个月规则)
根据《上市规则》第13.87条,股东(包括关联方)若在6个月内先买入后卖出(或先卖出后买入)公司股份,所得利润需上缴公司。此规则旨在防止短期套利,维护市场公平。
五、减持方式与合规要求
公开市场减持: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减持需避免操纵市场(如大额抛售影响股价),且需遵守披露义务。
配售或协议转让:若向机构投资者配售,需确保定价公平(如不低于市价90%),并避免损害小股东利益;协议转让需披露交易细节(如价格、买方背景)。
避免“一致行动人”规避监管:多个关联方需合并计算持股,防止通过分散持股规避披露或锁定期。
六、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禁止
减持前若掌握未公开重大信息(如业绩下滑、并购失败),禁止交易,否则可能触犯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(第571章),面临刑事或民事处罚。
七、淡仓申报(Short Position Reporti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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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空头头寸(淡仓),且占已发行股本0.02%或以上(或金额≥3000万港元),需按《证券及期货(淡仓申报)规则》向SFC申报,通常每季度更新。
总结
香港减持规则的核心是“透明披露”+“利益平衡”,重点约束大股东、高管的减持行为,防止内幕交易、市场操纵,并保护中小投资者。股东需结合自身身份(如是否为控股股东、董监高)、持股比例及交易方式,严格遵守披露、锁定期及其他合规要求。实践中建议提前咨询法律或合规顾问,避免违规风险。
来源:锋行链盟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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